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编 执行程序 ·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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