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编 执行程序 ·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六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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