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第二百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第二百八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