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编 执行程序 ·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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