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编 执行程序 ·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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