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编 审判程序 ·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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