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 则 ·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 则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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