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任教师;其中,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任教师。
鼓励民办学校创新教师聘任方式,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提高教学效率和水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