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按照学校登记的法人类型,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
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由学校管理,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保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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