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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