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的评奖评优、文艺体育活动和课题、项目招标,应当为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提供同等的机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