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增设校区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地址变更;设立分校应当向分校所在地审批机关单独申请办学许可,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