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二条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办学许可的期限应当与民办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型相适应。民办学校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期届满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分别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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