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民办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