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