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六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有良好的信用状况。举办民办学校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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