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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