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