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