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公开民办学校举办者情况、办学条件等审批信息。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