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信息公示清单,监督民办学校定期向社会公开办学条件、教育质量等有关信息。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信息。
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民办学校依法建立行业组织,研究制定相应的质量标准,建立认证体系,制定推广反映行业规律和特色要求的合同示范文本。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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