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终止的,应当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应当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
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于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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