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