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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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二章 设立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 设立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 设立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 设立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 设立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民办学校的举办...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民办学校...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家鼓励...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任何组织和个...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
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 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 第四十八条 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 第四十九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 第五十条 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 第五十一条 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新建、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 第五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发展教育事业。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九条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