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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