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 设立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 设立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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