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 设立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 设立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