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 设立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 设立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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