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