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