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