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