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