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