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