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