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