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