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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