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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