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