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