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