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