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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