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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