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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