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