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