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本法所称的校长包括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