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三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法律 发布日期:2001-0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