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三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01-0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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