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第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 法律 发布日期:2001-0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